【案情簡介】
馬力(化名)、趙長江(化名)系夫妻,1990年雙方登記結婚,2003年雙方經新城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馬力居住在黃家窯某號房屋,該房屋有3層9間,其中一層兩間房屋系趙長江婚前財產,其余房產有一部分系雙方婚后財產,有一部分在雙方離婚時趙長江已經處分給了馬力。2008年7月,因唐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改造項目建設需要拆除該處房屋,趙長江持房產證、土地租用證、該房屋的原始買賣契約與保護辦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并已實際履行,馬力得知后,認為侵犯了其應有的合法權益,協商不成,遂訴至新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支付其應得的過渡費、拆遷補助費、附屬物補償費、獎勵費、房屋補差價款等共計約40萬元。
【律師代理】
我所受西安曲江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改造辦公室的委托指派潘相君、張文和律師具體承辦此案。兩位律師接受指派后認真查閱了本案所有的證據材料,提出如下代理思路:1、保護辦對被拆遷人資格認定是正確的。保護辦在具體實施拆遷時,對被拆遷人的資格只進行形式審查,對資料手續齊全,符合法律、法規對被拆遷人資格要求的,就可以作為被拆遷人。訴爭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所有權人是趙長江,土地證雖然記載的使用權人是滿軍(化名),但從趙長江提供給保護辦的一份其與滿軍的買房契約中可以清楚看出該房屋原是滿軍所有,后滿軍與趙長江簽訂一份賣房契約由滿軍將該房屋賣與給了趙長江,后趙長江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拆遷時趙長江作為訴爭房屋產權人相應的被認定為被拆遷人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2、既然趙長江作為被拆遷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則保護辦與其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并給予房屋及貨幣安置是完全合法的,保護辦不存在任何過錯,也就不承擔對原告的支付責任,所以馬力要求保護辦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新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我方律師按上述代理思路進行辯論,庭審中馬力申請撤訴,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準許馬力撤訴,至此,本案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