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系被告張某之女,訴爭房屋為西安市某副食批發部所有。該房屋自1980年起由被告張某的丈夫李鴻鈞承租,李鴻鈞為該批發部職工。1985年原告李某被內招為該批發部職工,1993年李鴻鈞去世。1996年批發部進行房改,將該訴爭房屋登記在原告名下。1997年8月,原告向被告張某出具證明,內容為此房雖然寫的是原告的名字,但房錢不是原告交的,是被告張某所交,以后房子也不屬于原告,屬于原告之母張某所有。同年9月份,被告張某其他子女也在該證明上簽字。2008年6月,因唐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改造項目建設,西安曲江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改造辦公室與張某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書,李某認為其是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保護辦應與其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書,雙方協商未果,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拆遷安置協議無效。
【律師分析】
我所受西安曲江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改造辦公室的委托,指派潘相君、龔健律師具體承辦此案。兩位律師接受指派后認真查閱了本案所有的證據材料并和當事人進行了溝通,重點審查了張某提供的由原告李某出具的一份證明,該證明寫明訴爭房屋雖然寫的是原告的名字,但購房款不是原告交的,是被告張某所交,以后房子也屬于張某所有。該證明有原告簽名,其他家庭成員也在證明上署了名。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兩位律師認為本案訴爭房屋企業售房證明雖然寫的是原告名字,但并不能依此就認定該房屋就是原告所有,考察該房子的來源及購買該房的實際出資情況,此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應為張某所有,張某為本案真正的被拆遷人,保護辦與張某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是完全正確的。
【法院審理】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訴稱其為該房屋的所有人與事實不符,要求確認保護辦與張某所簽的拆遷安置協議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后記】
張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張某為表示對保護辦律師的感謝,特贈送保護辦法律組一面錦旗,上書“執法公正、為民做主”。